西安收账公司亲人去世留下10万债务,子女拒还被起诉
西安收账公司亲人去世留下10万债务,子女拒还被起诉
遗产是生者最终的礼物也可能是未拆封的桎梏当账户余额被提取时职责便悄然落在掌心
女儿称未继承遗产拒还父债
王小花(化名)的父亲王三(化名)生前因日子开支需求,向某银行告贷10万元,告贷不久后王三因意外事故遽然去世。某银行将其仅有继承人王小花起诉至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要求王小花偿还其父亲生前所借的10万元及利息。
被告王小花认为,其对父亲的告贷并不知情,未继承父亲任何遗产,故无需偿还父亲所欠下的债务。
庭审时,原告某银行提供了王三签定的告贷合同及借款发放记载,证明现已发放了告贷。该银行还陈述王三生前系某中学教师,应存在公积金账户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景象,恳求法院调取上述账户信息。
庭审后,法院依原告恳求,分别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及社保部门调取了王三的账户信息及余额变动信息,显示王小花在父亲去世后已领取了其养老保险、工作年金、公积金等账户余额,估计达15万余元。
法院:被告偿还1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三向原告告贷10万元事实,该款系其去世时留下的债务,应当以其遗产进行清偿。被告王小花陈述未继承父亲的遗产,并不事实,其作为仅有继承人现已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职责。
西安收账公司综上,该院判定被告王小花偿还原告某银行10万元及利息。本案判定后,被告王小花主动联络法院,向原告偿还了悉数告贷本息,原告亦向其出具了借款结清证明。
法官: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清偿职责
告贷人去世并不意味着债务也随之消失。依据告贷人的继承人不是告贷合同的相对方,其是否负有清偿告贷人债务的职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践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逾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扔掉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职责。
因此,本案中王小花作为继承人,先后在相关部门领取了王三账户余额的相应款项,以实际行为继承了王三的遗产,故其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案涉告贷本息承担偿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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