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被实施人爱人不能供应依据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工业的,法院能够进行冻住
西安收账公司被实施人爱人不能供应依据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工业的,法院能够进行冻住
前语:最高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必要检索查阅案例库,参看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关于促进共同裁判规则和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确保法则正确、共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可否对被实施人爱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住?
【裁判要旨】被实施人名下无可供实施工业时,法院应充分查询被实施人是否与他人具有一同工业。被实施人爱人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供应依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工业,法院能够对被实施人共有的挂号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住。
西安收账公司【裁判定见】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在被实施人名下无可供实施工业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住被实施人爱人名下夫妻一同工业并奉告其爱人,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实施相关工业。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住被实施人爱人名下夫妻一同工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实施中查封、扣押、冻住工业的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对被实施人与其他人共有的工业,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住并及时奉告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工业如归于其与被实施人共有的工业,人民法院能够先查封该工业,然后进行工业切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则,被实施人及其爱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业归于夫妻一同工业,因此,人民法院可冻住被实施人爱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工业。
本案中,被实施人高某某与案外人张某某于1999年11月29日挂号成婚,婚后高某某与张某某一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归于张某某与被实施人高某某夫妻一同工业,即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实施人高某某的个人工业。人民法院冻住被实施人高某某爱人名下夫妻一同工业中被实施人高某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则规则。
第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住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实施共有工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实施中查封、扣押、冻住工业的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共有人协议切开共有工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能够承认有用。查封、扣押、冻住的效能及于协议切开后被实施人享有份额内的工业;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工业的查封、扣押、冻住,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革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住共有工业后,共有人可协议切开共有工业。
本案中,被实施人爱人经释法析理,对人民法院冻住其银行账户无异议,附和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实施收效裁判文书承认的被实施人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责任,故可视为已进行工业切开,人民法院可直接实施相关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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