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私人房屋抵押从抵押物和主债务两个视点规定了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有其积极意义。
* 来源: 重庆私人房屋抵押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24/07/03 8:59:58 * 浏览: 29
重庆私人房屋抵押从抵押物和主债务两个视点规定了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有其积极意义。
1.抵押物的不可分性
抵押物的不可分性,是指当抵押物被切割时,抵押权的效能依然及于切割后的各部分,抵押权人能够就切割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典型的表现是:因承继、合伙解散、企业分立等原因导致抵押物被切割时,抵押权及于切割后的抵押物。在抵押物部分灭失或许部分转让的情况下,抵押权及于剩下的抵押物,自无疑义,似无用不可分理论进行解释之必要。至于抵押物因部分灭失或许部分转让而发生的保险金、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或许转让款,则是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效果的成果,不可将其归之于抵押物的不可分性。就此而言,不宜将抵押物的不可分性扩及抵押物部分灭失或许部分转让的景象,不然,就可能混淆了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与物上代位性制度。
2.主债务的不可分性
主债务的不可分性,是指当主债务被切割时,抵押物仍及于切割后的各债务人,各债务人能够就其享有的份额行使抵押权,首要包括两种景象:一是主债务被切割或许部分转让。此刻,抵押物依然为被切割或许部分转让后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只是与被切割前比较,各债务人针对同一个抵押权形成了准共有,从而应当参照有关按份共有的规定,就各自享有的份额行使抵押权。二是主债务部分受偿。此刻,已经受偿的债务尽管已经消灭,但抵押物的范围并不作相应缩减,而是仍以全部的抵押物担保剩下的债务。后一种景象,才真实表现了抵押权不可分性对债务人保护的力度。
需要说明的是,抵押权的不可分性首要触及抵押权的效能是否因抵押物或许主债务的切割而贬损的问题,而主债务的切割或许部分转让,首要触及担保人应否持续承当职责的问题,而不触及抵押权效能是否贬损的问题,因而与抵押权不可分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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