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私人房屋抵押抵押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交付抵押权人,并不代表抵押合同形成。
* 来源: 重庆私人房屋抵押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24/06/20 14:07:29 * 浏览: 64
重庆私人房屋抵押抵押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交付抵押权人,并不代表抵押合同形成。
适用法律:
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法函[2006]5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5]496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办理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未登记的特殊情形,如果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抵押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该抵押合同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有效,但此种抵押对抵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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