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民间借贷胶葛已过诉讼时效,债款人供认债款的存在,能视为其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吗?
西安收账公司民间借贷胶葛已过诉讼时效,债款人供认债款的存在,能视为其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吗?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债款成为天然债款,债权人损失胜诉权。但是债款人作出赞同实行债款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实行债款的,不能过后又以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
因为债款人作出赞同实行债款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实行债款,均是其自愿抛弃诉讼时效利益、重新为自己设定责任的行为,故该等意思表示有必要明晰、清晰。债款人仅供认债款的存在,而并未赞同实行归还责任,不能将该行为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不能视为债款人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此外,债款人只赞同归还部分债款,故应认定债款人抛弃部分债款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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