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没有约好告贷利息,告贷人自愿支付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支撑吗?
西安收账公司没有约好告贷利息,告贷人自愿支付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支撑吗?
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撑。《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别人没有法则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丢掉的人有权恳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依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4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遭到丢掉;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即无“法则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本问题中,告贷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依据告贷合同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并非没有“法则上的原因”。具体而言,告贷合同未约好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两边或许有过口头的约好,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罕见,告贷人是依据约好支付利息,系正常实施告贷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两边的确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好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告贷人自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告贷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承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许诺的意思标明,两边由此结束告贷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告贷人结束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实施结束,告贷人要求返还利息的恳求自不应得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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