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老赖名下只要仅有住所,是否能够实行?
西安收账公司老赖名下只要仅有住所,是否能够实行?
首先,需求区分该房子是被实行人及其所抚育宗族的“仅有住所”,仍是“生活必需住所”。被实行人及其所抚育宗族仅有的住所,并非彻底不能作为强制实行的标的物,假如能够确保被实行人及其所抚育宗族坚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条件,可采用相应的办法予以实行。
“仅有住所”是否为被实行人“生活必需”,法院会结合被实行人的经济状况、房子实践占有运用状况以及房子的价值、地理位置等因从来归纳考量、认定。若房子存在租借、出借给他人运用等并非用来实践居住的景象,则能够认定被实行人并非依托涉案房产坚持其根本生存,法院可对该房产予以实行;若房子面积较大或者价值较高,逾越被实行人及其所抚育宗族生活必需,法院可根据《查封、扣押、冻住规矩》第五条的规矩,采用“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等办法,在确保被实行人及其所抚育宗族根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对该“仅有住所”进行置换,实行逾越生活必需部分的房子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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