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个人向企业告贷:需求留心哪些问题?

西安收账公司个人向企业告贷:需求留心哪些问题?

 企业告贷给个人运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企业告贷给本企业职工用于购房、购车,还有的出资人个人从被出资企业告贷用于其他非出资企业运营业务等,一般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和反映。一些企业对个人告贷是否触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不清楚,常常导致涉税风险。

 个人向本企业告贷,触及个人所得税的方针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个人出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子或其他工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方针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借给本企业相相关个人的告贷,在规矩的时间内(年度终了后或逾越一年)未归还,也未用于本企业出产运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依照对应的项目(利息、股息、盈余所得;个体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薪酬、薪水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西安收账公司方针适用应留心以下几个风险点:

 一是缴税主体为与告贷企业相相关的本企业的个人,包括出资者(自然人股东)、出资者家庭成员、企业其他人员;

 二是判定时限为缴税年度终了后或逾越一年;

 三是是否未用于企业出产运营。

 一、缴税主体规划的承认

 应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划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出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出资企业告贷的;其他企业的个人出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出资企业告贷的;任职、受雇的企业人员向任职、受雇企业告贷的三类。也就是说,对企业的相关人员缴税,非相关人员不缴税。

 例如,2017年4月,甲公司出资人李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商铺,公司为李某支付首付款65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李某购房所支付的印花税、契税、概括保险费等90万元;支付购房按揭本息50万元,合计790万元。年度终了未归还。该公司认为,该房产用于公司运营,且已调增公司固定资产,调减其他应收款,故李某不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但税务机关认为,李某是公司出资人,公司为李某购房支付相关费用,且该房产的产权人为李某,李某应按股息、盈余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158万元(790×20%)。

 需求特别留心的是,对企业职工向企业告贷缴税,只限于告贷用于购买房子及其他工业,将所有权登记为职工个人且告贷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告贷的景象,除此之外的其他告贷行为是否缴税并无明晰规矩。换句话说,假设企业出借的资金未用于购买上述资产或工业所有权未登记到个人名下,不适用上述方针。

 二、缴税年度终了的了解

 实务中,关于年度终了未归还告贷的时间节点问题,各地履行纷歧。有的按告贷满一年(即12个月)核算,逾越12个月不归还,就征个人所得税;有的则是以12月31日未归还界限,承认是否缴税。为此,缴税人要把握好时间节点,按当地的具体规矩履行。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的出资者孙某2017年7月1日从公司告贷870万元,在缴税年度终了末既未归还,也未用于出产运营。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利息、股息、盈余”个人所得税并对其处以罚款。该公司认为,“该缴税年度终了后”并没有明晰具体的时限,股东孙某在缴税检查时已归还其告贷,故不应缴税。税务机关认为,缴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之后相关告贷归还与否,不应作为相关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

 这里的关键是,年度终了后节点(12月31日)的合理界定。比如,个人12月30日从企业告贷,12月31日未归还,只借了一天假设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着不合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对时限进行了明晰,即对期限逾越一年又未用于企业出产运营的告贷应缴税。根据该规矩,上述孙某2017年7月1日从出资企业取得告贷,假设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则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否用于企业出产运营

 出资者告贷是用于本企业出产运营仍是用于其他方面,实务中颇有争议。一般来说,企业出借给个人资金未收取利息,要视同出售交纳增值税。企业出借资金收取利息,为企业债款性出资,取得利息收入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归于企业运营行为。这样,企业出借给个人的告贷,用于企业运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有较大的差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与企业运营活动相关,比如,企业的资金是用于购原材料,则通过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核算;用于出资购买股票、股权,则通过买卖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出资等科目核算,企业出资后通过分红、转让方式取得收益,这些资金均用于企业出产运营。而其他应收款核算的是企业运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定与本企业出产运营活动相关。

 例如,某公司2017年底往来账中应收账款科目为0,而其他应收款科目大幅添加,且为很多整笔资金。原因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向公司告贷960万元,逾越缴税年度仍未归还。公司称其告贷是用于本企业出产运营,但既没有具体的业务指向,也没有相关的凭据佐证。实际上,张某个人从公司告贷后,用于新办的另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这种景象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为此,告贷是否用于与企业出产运营有关的活动,需求在告贷单中具体写明用于企业出产运营活动的具体业务,后续相关运营活动的凭据应与告贷单所列用处相符;假设告贷自用,或购买房子及其他工业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则不应逾越期限,否则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由西安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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