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父母去世后债务怎样?法院这样判
北京收账公司父母去世后债务怎样?法院这样判
“欠债还钱,不移至理”。可当债务人死亡了,会“人死债消”吗?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是否能够申诉债务人追讨债务呢?又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诉呢?博白县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债务人病逝,其继承人主张债务的民间假贷纠纷案,一起来看看法官是怎样处理的吧。
被告周某甲、朱某某是夫妻,被告周某乙是周某甲、朱某某的儿子。2020年8月30日,周某甲、朱某某、周某乙三人向植某某告贷200000元,并出具一份《欠据》给植某某,双方约定了告贷利息,未约定告贷期限。告贷后,三被告只向植某某支付了2250元利息,除此之外未归还任何款项给植某某。后植某某于2023年1月去世,其爱人庞某某也已于2020年10月去世。植某某与其爱人生育有一个儿子植某甲与两个女儿植某乙、植某丙。在植某某去世后,植某甲、植某乙、植某丙拿着《欠据》多次向三被告追讨200000元告贷,但三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无法之下,植某甲、植某乙、植某丙三人便以原告的身份于2023年10月27日将三被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三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
周某甲、朱某某在庭审中招认向植某某告贷20万元的实际,周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博白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甲、朱某某招认向植某某告贷200000元的实际,且有《欠据》《收据》等依据证明,实际清楚,关于该债务债务联系予以供认。周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辩论的权力。因债务人植某某现已去世,植某甲、植某乙、植某丙作为植某某的第一次第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初步”的规定,从植某某去世时植某甲、植某乙、植某丙初步继承本案的合法债务。终究,博白县法院判定三被告归还告贷本金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给三原告。判定后原、被告均服判。
北京收账公司法官说法
债务人去世,其合法债务并不会消除,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债务人的继承人从债务人死亡时初步继承其合法债务,故继承人能够自己的名义即作为原告申诉要求债务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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