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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债公司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能否作为夫妻一同债务处理?西安收债公司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能否作为夫妻一同债务处理?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二十四条规矩:“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建议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好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矩现象的在外。” 也就是说,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首要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应该由夫妻一同偿还。但是,假如夫妻一方可以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立债权人的央求。归于个人债务的现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好该项债务归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矩的状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矩:“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工业偿”。 本文西安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