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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账公司买卖合同中,未约好付款期时,诉讼时效怎么起算?北京收账公司买卖合同中,未约好付款期时,诉讼时效怎么起算? 该问题存在不小的争议。因为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矩【10】,买卖合同未约好付款期的,买受人应在收到货品一同支付价款。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矩(见引注【1】),合同未约好实施期限的,债款人可随时要求实施,债款人可随时恳求实施。两者似乎存在对立,前者是收到货品就付款,后者则是随时可要求付款。 何时付款,直接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举个比如,甲乙之间有买卖合同联系,未约好付款期限,甲于2009年向乙供货,乙拖欠货款不付,甲于2022年申诉。 假设认为,货到之日即应付款,则乙方2009年即应付款,甲方2009年即应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诉讼时效自2009年起算,到2022年申诉,显然已过诉讼时效;假设认为,甲可随时要求乙付款,那么甲在2022年申诉,并不超诉讼时效。 第一种观念承认付款期,适用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其认为六百二十八条是特别法条,而五百一十一条是一般法条,“特别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适用”。 第二种观念则适用的是五百一十一条。 北京收账公司哪种观念正确呢?第二种观念。 理由有两点:第一,第六百二十八条,是赋予债款人在货到之日可向债款人主张付款的权利,而不是责任。也就是说,债款人可以在货到之日向债款人主张付款,但不是必须在货到之日向债款人主张付款【11】。 在未约好付款期的情况下,债款人既可以在货到之日主张付款,也可以在其他任何时刻主张付款。不能认为,依六百二十八条规矩,债款人必须在货到之日主张付款,不然就视为其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开端起算诉讼时效,这是过错的。 第二,(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原则若干问题的规矩》第四条规矩(见引注【1】),未约好实施期的合同,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承认实施期,而不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来承认实施期。 本文北京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