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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账公司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问题?北京收账公司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问题?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债务人无力归还欠款,而出具一张欠条。假设所出具的欠条约好了实施期限,则诉讼时效自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算【6】,自无争议。 而假设出具的欠条也无实施期限,就出现主合同无实施期限,后出具的欠条也无实施期限,那么诉讼时效怎么起算呢? 答:1、假设合同约好了实施期,实施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起算。【7】((19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好的期限届满后未实施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初步核算问题的批复》) 2、假设合同未约好实施期,而债务人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建议权力之日起起算。【8】((20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买卖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初步核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4年批复和2005年批复的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议问题【9】。处理该问题,要遵从一个基本的逻辑:即先有实施期限届满,才有诉讼时效起算,有诉讼时效起算,才有诉讼时效间断,有诉讼时效间断,才从间断之日从头起算诉讼时效。 1994年批复的适用条件是,两头当事人约好了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届满后,诉讼时效起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出具了欠条。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间断,所以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从头起算。 而2005年批复的适用条件是,两头当事人没有约好实施期限,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没有实施期限,也就没有诉讼时效起算,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间断问题。债权人出具欠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诉讼时效间断,而只能仍将其视为无实施期限的合同。所以诉讼时效不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算,而仍按照“随时建议、随时实施”准则,从债权人建议权力之日起算。 本文由北京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