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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账公司公章运用不妥的法则风险北京收账公司公章运用不妥的法则风险 1、表见署理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矩,表见署理是指行为人没有署理权、超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首要包括无权署理人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合同、协议等法则文件。一旦好心的相对人因信赖无权署理人出具的带有公章的以上法则文件而与之签订合同,该合同关于公司即具有法则约束力。 2、“联络章”、“情面章”的法则风险 公司的公章能够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盖有公章的法则文件关于公司而言通常具有法则约束力。许多触及公章的法则胶葛皆因公章的处理人员违反公章处理规矩,忽视公章的重要性而发生。处理公章的人员碍于情面、上级领导施加的压力盖各种“联络章”、“情面章”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法则风险。 3、公章保管、交代不善的法则风险 公章随意摆放、保管运用短少严峻的处理、公章改变后原公章随意丢掉都是风险风险。运用公章过程中的遗漏,比如未在重要的合相等法则文件上加盖骑缝章,也给篡改合同供给待机而动。 本文由北京收账公司整理 |